公职人员赌博赢钱难以认定受贿犯罪:以证据审查为视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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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职人员赌博赢钱难以认定受贿犯罪:以证据审查为视角
负面新闻 • 2021-04-25 13:43 • 中国 • 阅读 1466
  领导不会随便和一个陌生人坐在一起打牌。也不是只要领导和老板坐在一起玩牌,领导赢钱了就能说领导通过赌博手段受贿了。赌博受贿的案例往往是领导和老板之间关系特别紧密,其实这个老板要想给领导送钱方式很多,不是必须通过赌博途径送钱;领导想要收钱,根本需要挖空心思、丧心病狂到非得设立赌局受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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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更多的案例中,往往是领导本人爱玩牌,老板陪着领导玩牌,玩牌又不好意思老是去赢,这就像陪领导打羽毛球、打乒乓球是一个道理:原本就是个陪练,还下重手扣杀,把领导打得铩羽而归很没面子,那以后还咋一起玩牌呢,还咋能创造更多的机会接触呢?所以,陪领导打牌不能总赢。但是如果总是让领导赢,领导时间宝贵,不能容忍和一个总是输牌的笨蛋消磨自己的休闲时间,对老板来说,总输不赢也不是一个很好的打牌策略。合适的打牌策略往往是领导有赢有输,输多赢少。这就导致在现实案件中,人们是无法判断长期的打牌生涯中,哪一次领导是被让了牌赢、哪一次是凭实力和运气赢,导致赌博赢钱是否受贿在证据上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,受贿难以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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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也就是说,在真实的案例中,除非老板一下子拿出50万元现金,交给领导,说这是给你的赌资,咱来玩儿。这种情况能认定受贿50万元。这种情况也不存在什么赌博受贿。很明显,这是直接收受现金。除此以外的赌博受贿,用一个证据链锁死的可能性很低,几乎为零。具体案件中,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证据问题:

作为定案依据的笔录存在大量的复制黏贴现象,不具有真实性

赌博受贿,尤其是跨度很长的赌博受贿,把每次赌博的时间、地点、参赌人员、输赢还有其他一些附随的事实交代清楚。而且涉及到打麻将、斗地主这些赌博方式,往往需要三四个人对这件事情的交代和供述。在这样的案件中,当事人都会在笔录中提到自己有输有赢,细节没办法回忆。

但是往往定案的笔录一般是参赌的两个老板的笔录。而只要深入对比,就会发现这些人的笔录就时间、地点、基本情况的描述出奇一致,甚至连语言措辞都是一致的。无论如何, 人们不可能多年间就时间、地点、细节回忆的如出一辙,不符合正常情况下多个人多少会出现记忆偏差的普遍现象。显然,这样的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,并不是真实回忆。

不是办案人员懒,把三四个人的笔录复制黏贴一下了事。而是在实际情况中,对于次数多、时间长的案件,真实的情况是,三四个人很可能都只是有个直观映像:老板们给领导放水了,领导赢多输少。但是你要让每个人都回忆起来,每次在什么时间、什么地点、输赢多少,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。没办法,这些人很可能都已经回忆不起来了,这里面的笔录,很可能存在诱供问题。在这种情况下,参赌人员的笔录可不就像是一个模子套出来的吗?这样的复制黏贴也完全可以成为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抓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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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定案笔录往往会与被告人本人和看牌人的笔录矛盾,甚至这个复制黏贴的定案笔录与证人之前、之后所作的其他笔录矛盾

比如,笔者在办理一起赌博受贿案件中,其中一个老板(并没有并追究刑事责任,而是污点证人)的一份笔录中提到“要是他老赢的话这样玩牌也就没有意思了,太明显了。所以我们也偶尔能赢点钱。”另一个老板也在调查人员问他“你有没有赢过?”,他供述“赢过,赢的次数少,偶尔赢上几千块钱,要是每次都输,这个牌打的也没有什么意思。”而他俩一模一样的定案笔录却一改之前供述,说出来的几十次赌博都是领导一个人赢。显然,除了复制粘贴能说明在案的定案笔录有严重问题外,这个复制粘贴的笔录会与证人、被告人之前之后做的其他笔录格格不入,难以印证。

立足赌技:难以排除赌技差别造成输赢结局,不能把赢钱简单归责为利用职权所获

但凡是领导爱玩牌,肯定是赌技过人,超一流,领导不喜欢和别人干自己不擅长的事情,暴露自己的缺点。做了领导,尤其是大领导,这些人的习惯就是到了哪里他都是中心,干什么他都是佼佼者,哪里都应该是他施展技艺的舞台,他永远是这个舞台的男一号。如果我们深度挖掘案件事实,挖掘赌技,在法庭,参赌双方都出庭,这一点也是很容易核实的。在领导原本技术过硬的情况下,很难说最后输赢的结果不是技术差距使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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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作者:丁慧敏,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。